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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地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