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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其
定義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指辦理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二、職業訓練員:指辦理職業技能訓練及教具與輔具提供等事項之人員。
三、職業重建管理員:指辦理開案、職業重建諮商、評估、擬定初步安置
計畫、分派適當服務、資源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之人員

四、就業服務員:指辦理就業機會開發、就業媒合、安置輔導、追蹤輔導
及就業支持相關輔導等事項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