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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業人員之培訓,除前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外,尚應舉辦在職進修訓練、教
學觀摩或研討會等。
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及團體,應遴派其職業訓
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相關之專業人員,參
加前款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