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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前條所規定之身心障礙專業訓練,由中央及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大專校院、師資培育機構或其他
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其課程總表如附表,詳細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