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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
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