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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許可時,應通知大陸
地區配偶居所地之主管機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