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設立庇護工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庇護工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經費來源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費來源,係指維持庇護工場營運六個月以上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