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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庇護工場應先為庇護就業者訂定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庇護就業者工作技能及相關技巧之強化。
二、庇護就業者社會適應之輔導。
前項計畫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後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供庇護性就業者
生涯轉銜服務或修訂前項計畫之依據。
前項評量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