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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
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