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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
費或執照費:
一、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