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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製給複製本或其他
事項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並應查核申請人之真實性。未能依限
處理者,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