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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
二、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