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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