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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