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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除免附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外,其餘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