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
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