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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於十日前提出。
二、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