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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
、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
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