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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