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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介紹業者須備置左列冊簿:
一、僱方申請簿。
二、傭方申請簿。
三、介紹日記簿。
四、介紹酬金收受簿。
前項各款所定冊簿,自最後記載之日記起,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