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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圖職業介紹事務之聯絡統一,省、市、縣得設置職業介紹機關,或附設
於他機關,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