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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
員各一人,第一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五
十;第三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二十五。並以三年為限。
前項薪資補助依實際發給之薪資證明計算,並以前一年中央主管機關所作
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總薪資為上限。
但無前一年之薪資資料時,以前二年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之總薪
資乘以前一年商業薪資成長率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