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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一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三、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
格證書。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
照,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一年以上。
前項業務行銷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服務
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