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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