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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