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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
一、核准設立及經營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工作內容、工作報酬
、休假及保險等事項。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受聘僱外國人所屬國之官方機
構出具之推薦函或證明函。
六、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照片二張。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本部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