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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指下列事業: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二、國際觀光旅館。
三、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
四、依公司法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從事演藝工作為
業務之公司。
五、文教財團法人。
六、演藝團體、國際團體或全國性學術文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