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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