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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係外國政府派遣來華演出者,由外交部或其駐華
機構向本部申請;其係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
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