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得委託經立案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身心
障礙者福利團體或相關專業團體核辦輔具補助申請。
為審查輔具補助申請,主管機關得成立評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輔具服務
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個案管理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