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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所需輔具,其購置、製造、租用及改裝等
費用,得由其本人、訓練單位或雇主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
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分,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