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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