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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所訂進修訓練之課程如下:
一、共同性課程:包括志願服務工作研習及個案管理等課程。
二、專業發展課程: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就業成
長團體、就業適應輔導及督導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