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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其設施應依下列原
則為之:
一、空間及設施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