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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其經費支出應
建立獨立之會計科目,並詳實記錄有關財務事宜。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或派員查核之。
經查核績效不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追回或
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