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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