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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秘書、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
、書記等人員為原則。
前項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