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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
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
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