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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為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依
其聘僱許可人數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應繳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或處所,其繳納方式,得以
現金或金融機構立具之保證金存款保證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