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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之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