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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競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