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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不另延長時間。
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