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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