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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
前項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