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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