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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學科測試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提供測試場地之學校教師或其他學校之教師。
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