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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不正確,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評分,或一題有二個以
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業務單
位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