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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者
,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
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
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
主任核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