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
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
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
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