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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給予
適當獎勵或表揚:
一、發現重大舞弊情事,處置得宜,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防止舞弊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發現試務辦理單位有未符合試題規定之情形,經輔導改善後使檢定順
利進行者。
四、提供術科測試試題內容或監評標準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五、執行監評工作能依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規定,有具
體事實及成效者。
六、執行監評工作負責盡職,熱心服務,對維護技能檢定信譽卓有貢獻者

七、其他協助推動技能檢定相關工作有特殊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