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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技能檢定職類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主管機關應於適用該新試
題年度前六個月,公告新訂之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經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公告所訂期限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
形,未依限重新評鑑申請或填報者,原核發之合格證書自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失效。